8.1 安全防护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2 中水贮存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自来水补水管应从水箱上部或顶部接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8.1.3 室外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中水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的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给水管道要求执行。
8.1.4 中水贮存池(箱)设置的溢流管、泄水管,均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溢流管应设隔网,溢流管管径比补水管大一号。
8.1.5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中水”耐久标识,中水管道应涂浅绿色,埋地、暗敷中水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志带;
    2 中水管道取水接口处应配置“中水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 公共场所及绿化、道路喷洒等杂用的中水用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中水管道设计时,应进行检查防止错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1.6 对中水处理站采用药剂可能产生的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1.7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
8.1.8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钢结构、金属排气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结后作保护接地。
8.1.9 中水处理站应具备日常维护、保养与检修、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8.1.10 中水处理站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置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对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消毒的条件;
    2 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条文说明
 
8.1.1 强制性条文。中水的应用,其首要问题是卫生安全问题,防止对生活供水系统造成污染。严禁中水供水系统以任何形式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进行直接连接,包括采用止回阀、倒流防止器等措施的连接。另外,当饮用水管道单独设置时,中水管道亦不得与其他生活给水管道进行直接连接。在进行中水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应当注意,当中水进入建筑物内部用于冲厕等用途时,中水供水管道应是完全独立的供水系统;当中水用于室外绿化等用途时,中水供水管道亦应是独立的供水系统。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严禁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以任何形式进行直接连接。
8.1.2 强制性条文。防止中水对生活给水系统造成回流污染的技术措施。防止回流污染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重点内容,它是防止病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因回流污染而造成饮水卫生事故或引发传染病的事件,在国内外均有报导,因此对于防止回流污染,设计人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为满足此条文的要求,同时尽可能大地保证中水贮存池(箱)的贮存容积,设计时应将中水贮存池(箱)的补水管设置在顶部;或采用在中水贮存池(箱)的顶部另设小补水箱的做法,将补水管设在小补水箱内,小补水箱与中水贮存池(箱)之间采用连通管连接,补水控制水位由设在中水贮存池(箱)的水位信号控制。补水管出水口必须高于最高溢流水位,且间距不得小于150mm。
8.1.3 本条提出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的距离要求,为的是防止污染饮用水,除满足条文规定距离要求,也要求饮用水管在交叉处不要有接口或做特殊的防护处理。
8.1.4 本条文是为了保证中水不受到二次污染而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保证中水的出水水质。
8.1.5 强制性条文。防止中水误接、误饮、误用,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是建筑中水设计中必须特殊考虑的问题,也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设计时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关于中水管道外壁颜色和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给水排水管道的外壁尚未作出统一的涂色和标志要求,中水管道外壁的颜色采用浅绿色是多年来已约定成俗的。当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的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外壁为塑料的管材时,应采用浅绿色的管道,并应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耐久的“中水”标志,避免与其他管道混淆。国家制订出给水排水管道外壁涂色的相关标准后,可按其有关规定涂色和标志。中水管道埋地后,为防止后期维护误接,增加了埋地管道应作连续标志的要求。目前建筑采用的管材种类较多,设计中应注意此条款的规定。对于第2款~第4款,设计时可在图上标明,或采用设计说明提出要求。对于设在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设置带锁装置,主要考虑防止不识字人群(如儿童)的误用。车库中用于冲洗地面和洗车用的中水龙头也应上锁或明示不得饮用,以防停车人误用。
    国内已有用户装修误接建筑中水的案例,主要原因在于主体工程与精装修往往为两个阶段,有可能还不是同一施工单位,而装修人员缺乏专业判断能力,这就要求工程交接时不仅要做好必要的标记,还应有明确的交付使用安全须知。
8.1.6 条文内所说由采用药剂所产生的危害主要指药剂对设备及房屋五金配件的腐蚀,以及生成的有害气体的扩散而产生的污染、毒害、爆炸等。比如混凝剂(尤其是铁盐)的腐蚀、液氯投加的溢散氯气、次氯酸钠发生器产氢的排放以及臭氧发生器尾气的排放等。中水处理站多设在地下室,对这些问题尤应注意。
8.1.7 强制性条文。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中水处理站设施房间的事故通风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对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12次换气量计算。通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在设计中水处理站时,应掌握中水处理工艺特点,并及时与暖通专业沟通,当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时,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暖通专业设计事故通风系统时,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8.1.8 本条对接地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用电安全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内部,直接造成对内部组织的伤害,是危险性触电伤害。电击又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为了防止间接接触电击,必须将条文规定的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做接地或接零保护。
8.1.9 本条对中水处理站日常维护、保养与检修和应对突发性故障作了规定。建筑中水的推广应用在“建”,更在后期的运行和监管。
    建设方面,随着各地对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中水设施的推广建设不成问题,制约中水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于运行和监管。
    运行方面,中水设施设计能力利用效率普遍不高,不少中水设施投产不久后便处于停运状态,一项对京、津两地正在运行的48个中水设施(其中宾馆饭店、大专院校和居住小区各16个)进行的调研显示,设计处理能力利用率低于50%的中水设施分别占到宾馆饭店、大专院校和居住小区中水设施总数的62.5%、25%和81.25%。究其原因,一是处理能力利用不足,“大马拉小车”,使得运行成本高;二是缺少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三是设备频繁出现故障,设备维修成本增加。
    监管方面,中水设施的运行监管缺位,存在一定的水质安全隐患,很多单位的中水设施在日常运行中对部分水质和运行指标没有监测和记录,管理单位“三无”现象(无水质监测场所,无水质监测仪器,无合格上岗人员)相比早年没有明显改观。在缺乏现场例行监测和管理部门监测的情况下,大部分建筑中水设施的运行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既无法保证用户用水要求,也无法根据出水水质优化运行参数。
8.1.10 本条对中水处理站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作了规定,要求调节池污水应具备直接进行消毒和应急检测的条件。突发事件是相对人类生活中正常的社会关系、秩序而言的导致社会偏离正常轨道的危急的非均衡状态,对社会安全稳定会造成较大影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更多的是构建长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本条规定主要从技术层面加以要求,提高应急处理突发情况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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